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网络来源   时间: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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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ngZhou Funeral Association,缩写为:H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殡葬改革,积极开展殡葬服务,为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政局和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永通信息广场东楼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理论研究,信息咨询和经验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

   (二)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推荐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三)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四)横向联系,与兄弟省、市同行进行协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殡葬管理的单位和与从事具殡葬管理的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者,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殡葬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业绩明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参加殡葬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占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批准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除名、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杭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各方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课题研究、资料、以及办公费、会议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观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3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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